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交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验证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的真实性,需持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提供给工商局和股东作为出资情况证明。包括货币验资、实物验资、无形资产验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