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首次及以后的每次出资都应需持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提供给工商局和企业股东作为减少注册资本情况证明。